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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税收政策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房屋租赁 制发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有 效 性:现行有效成文日期:2025年10月15日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6日发文字号:京建发〔2025〕4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根据《住房租赁条例》《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税收政策适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的住房租赁企业是指以自有住房或者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经营范围包含“住房租赁” 相关字样,已按规定向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备案或报送开业信息的企业。 二、报送开业信息的流程为:登录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通过平台向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报送开业信息,以租赁 企业身份录入房源信息。 三、住房租赁企业可按《公告》第一条规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四、本市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在本市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 套(间)数及建筑面积的认定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或者在平台录入的持有房源信息、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准。成套住房整租 的按套计算,其他按间计算。 五、平台于每月对住房租赁企业合同备案信息及房源信息进行统计。 对房源数量或者建筑面积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标准的,认定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并通过平台公布。 对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房源数量或者建筑面积不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标准的,取消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认定,并通过 平台提示企业。 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或《公告》所述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按《公告》第二 条规定享受房产税税收优惠。 七、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市级税务部门共享以下信息: (一)住房租赁企业名单(包含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所在区、登记地址等); (二)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包含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所在区、登记地址等);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包含项目名称、产权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地址、所属区、房屋套间数等)。 其中,住房租赁企业名单每日共享,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每年3月15日、9月15日前各共享一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 书每月25日前共享。 八、纳税人享受《公告》规定的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 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 九、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 落实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建发〔2022〕155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5年10月15日 |